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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研管理暂行条例

更新时间:2016-06-16 15:13:31 点击次数:651次 字号:| 视力保护色:

洛考古发[2016]1

为大力加强我院的科研管理工作,切实提升全院的学术研究水平,着力打造“国内一流,国际知名”的考古研究院,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第一条 科研工作方针

1.大力倡导、鼓励科研工作,扎实推进科研工作深入开展,充分发挥科研在我院各项工作中的引领作用。

2.积极鼓励业务人员淡泊名利,潜心科学研究。提倡朴实的科研文风,坚决杜绝投机取巧、弄虚作假、文章挂名等不端行为。

3.坚决要求业务人员遵守学术道德,秉持优良学风,坚守科研诚信,反对学术腐败。

4.积极鼓励业务人员紧密结合本职工作,认真开展学术研究,着力加强考古报告、考古简报的整理工作。

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度科研岗位目标

1.凡我院在岗的、初级以上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(含执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各类签约人员),根据各自专业技术职务等级,每年必须完成相应的科研岗位任务。

2.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度科研岗位任务指标如下:

专业技术职务

年度科研任务指标

正高(研究馆员)

完成科研分7

副高(副研究馆员)

完成科研分5.5

中级(馆员)

完成科研分4

初级(助理馆员)

完成科研分2.5

第三条 科研分值核算标准

对我院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发表于不同级别学术刊物上的考古简报、学术论文和鉴赏类文章,独着或合着出版的学术着作,申请的各级科研课题,获得的各级科研成果评奖,科研分值各有不同,具体核算标准如下:(单位:分)

(一)洛阳市文物考古研究院科研论文评分标准

刊物级别

独着

合着

第一作者

第二作者

第三作者

第四作者及以后(限理工实验类文章)

《文物》、《考古》、《考古学报》、《历史研究》、《中国史研究》、《中国社会科学》、《光明日报(理论版)》、《人民日报(理论版)》等国家重点核心期刊

考古简报、学术论文

3

1.8

0.9

0.3

0.3

鉴赏类文章

2

1.2

0.6

0.2

《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》、《故宫博物院院刊》、《中原文物》、《华夏考古》、《考古与文物》、《四川文物》、《东南文化》、《北方文物》、《江汉考古》、《农业考古》、《文物保护与考古科学》、《敦煌学研究》、《敦煌研究辑刊》、《中国钱币》、《中国文物报》(学术版),及《洛阳考古》等国家核心期刊

考古简报、学术论文

2

1.2

0.6

0.2

0.2

鉴赏类文章

1.5

0.9

0.45

0.15

其他正规出版的CN类刊物或论文集

考古简报、学术论文

1

0.6

0.3

0.1

鉴赏类文章及《中国考古学年鉴》、《中国考古新发现》文章

0.8

0.5

0.25

备注:(1)考古简报或社科类论文、鉴赏类文章作者最多限前3名。

(2)凡发表的考古简报和学术论文,每篇应不少于3000字,鉴赏类文章每篇应不少于800字。

(二)洛阳市文物考古研究院学术专着评分标准

专着类别

独着

合着

主编(限前2名)

副主编(限前3名)

其余主编或副主编,及编委或参与撰写人员

学术类

7

4

2

0.5

科普类

5

3

2

0.5

(三)洛阳市文物考古研究院科研课题评分标准

课题级别

负责人

参二

参三

参四

参五

参六及以后

国家级

4

2

1.5

1

0.5

0.3

省部级

3

1.5

1

0.5

0.3

市厅级及

市文物局课题

重点课题

2

1

0.5

一般课题

1

0.5

0.2

备注:(1)国家级课题包括国家社会(自然)科学研究基金重大招标项目、国家社会(自然)科学研究基金一般项目、后期资助、西部项目、青年项目或重大招标项目子项目等;省部级课题包括国家文物局文化遗产保护一般性课题、河南省(自然)社科规划基金、河南省科技厅课题等;市厅级课题包括洛阳市社科规划项目、河南省社科联项目等;市文物局课题指洛阳市文物局设立的年度文博科学研究课题。

(2)国家级课题不限名次,省部级课题限前5名,市厅级及市局课题限前3名。

(3)课题计分以结项报告或阶段性报告为准。

(四)洛阳市文物考古研究院获奖科研成果评分标准

奖项级别

一等奖

二等奖

三等奖

国家级

主持人

4

3

2

参二、三

2

1.5

1

参四、五

1

0.7

0.5

参六及以后

0.5

0.4

0.3

省部级

主持人

3

2

1

参二、三

1.5

1

0.5

参四、五

0.8

0.5

0.3

市厅级

主持人

2

1

0.5

参二、三

1

0.5

0.3

备注:国家级奖项不限名次;省部级限前5名,市厅级限前3名。

第四条 考核与奖惩办法

1.科研任务以一年为单位进行考核,但年中进行科研中期检查,要求科研任务必须过半,不过半者进行批评,年终时科研奖励与处罚一并进行。

2.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若一年不能完成相应的科研岗位任务,除扣除年终一次性奖金外,每1分另扣除工资1000元,并实行科研一票否决制,取消年终一切评奖评先资格;若两年连续不能完成科研岗位任务,解聘专业技术职务。

3.对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完成的年度岗位任务的科研成果,每1分奖励500元;对完成岗位科研任务后,超额完成的科研成果,每1分奖励1000元。

4.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学术影响(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)且不在本办法明确规定范围内的科研成果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后,提交院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核算办法。

5.核算时须由本人提供相关文章或着作的原件,课题结项证书、成果获奖证书的原件进行核算,课题或获奖的科研成果以结项证或获奖证书的发放日期为准,视为当年科研成果进行核算一次,对科研成果的界定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。

6. 年终核算时,论文确已完成但因其他原因未予及时发表的,可将完成的论文上交,由院学术委员会统一予以审核,若达到发表水平,可认定标准进行核算,若达不到发表水平,则不予核算分值,且一篇文章只能核算一次。

7. 完成年度岗位科研任务,或超额完成年度岗位科研任务,领取科研奖励的,需填写科研奖励申领表,领取奖金后,申领表留院财务科备案。

第五条 科研纪律

1. 考古报告、考古简报的撰写人员组成,由院领导统一协调安排,或须经院领导同意。

2.单位职工撰写的考古简报投稿,考古报告的出版,须由院统一安排或经院领导同意。不经领导同意擅自发稿或出版的,不予以核算分值,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
3.单位职工撰写论文,若需引用单位尚未发表的考古材料,须提前向院领导请示。不经领导同意擅自发表的,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
4.所考核的科研成果中,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,一经查实,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
第六条 附则

1.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,原有关于科研奖励的办法、规定同时废止。

2.本条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

附件:

洛阳市文物考古研究院科研奖励申领表

科室: 编号:

姓名

专业技术职务

年度岗位科研

任务分值

年度实际完成科研分值

奖励金额

个人签名

科室签字

主管领导签字

院长签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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