科研管理暂行条例
洛考古发[2016]1号
为大力加强我院的科研管理工作,切实提升全院的学术研究水平,着力打造“国内一流,国际知名”的考古研究院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一条 科研工作方针
1.大力倡导、鼓励科研工作,扎实推进科研工作深入开展,充分发挥科研在我院各项工作中的引领作用。
2.积极鼓励业务人员淡泊名利,潜心科学研究。提倡朴实的科研文风,坚决杜绝投机取巧、弄虚作假、文章挂名等不端行为。
3.坚决要求业务人员遵守学术道德,秉持优良学风,坚守科研诚信,反对学术腐败。
4.积极鼓励业务人员紧密结合本职工作,认真开展学术研究,着力加强考古报告、考古简报的整理工作。
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度科研岗位目标
1.凡我院在岗的、初级以上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(含执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各类签约人员),根据各自专业技术职务等级,每年必须完成相应的科研岗位任务。
2.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度科研岗位任务指标如下:
专业技术职务 |
年度科研任务指标 |
正高(研究馆员) |
完成科研分7分 |
副高(副研究馆员) |
完成科研分5.5分 |
中级(馆员) |
完成科研分4分 |
初级(助理馆员) |
完成科研分2.5分 |
第三条 科研分值核算标准
对我院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发表于不同级别学术刊物上的考古简报、学术论文和鉴赏类文章,独着或合着出版的学术着作,申请的各级科研课题,获得的各级科研成果评奖,科研分值各有不同,具体核算标准如下:(单位:分)
(一)洛阳市文物考古研究院科研论文评分标准
刊物级别 |
|
独着 |
合着 |
|||
第一作者 |
第二作者 |
第三作者 |
第四作者及以后(限理工实验类文章) |
|||
《文物》、《考古》、《考古学报》、《历史研究》、《中国史研究》、《中国社会科学》、《光明日报(理论版)》、《人民日报(理论版)》等国家重点核心期刊 |
考古简报、学术论文 |
3 |
1.8 |
0.9 |
0.3 |
0.3 |
鉴赏类文章 |
2 |
1.2 |
0.6 |
0.2 |
|
|
《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》、《故宫博物院院刊》、《中原文物》、《华夏考古》、《考古与文物》、《四川文物》、《东南文化》、《北方文物》、《江汉考古》、《农业考古》、《文物保护与考古科学》、《敦煌学研究》、《敦煌研究辑刊》、《中国钱币》、《中国文物报》(学术版),及《洛阳考古》等国家核心期刊 |
考古简报、学术论文 |
2 |
1.2 |
0.6 |
0.2 |
0.2 |
鉴赏类文章 |
1.5 |
0.9 |
0.45 |
0.15 |
|
|
其他正规出版的CN类刊物或论文集 |
考古简报、学术论文 |
1 |
0.6 |
0.3 |
0.1 |
|
鉴赏类文章及《中国考古学年鉴》、《中国考古新发现》文章 |
0.8 |
0.5 |
0.25 |
|
|
备注:(1)考古简报或社科类论文、鉴赏类文章作者最多限前3名。
(2)凡发表的考古简报和学术论文,每篇应不少于3000字,鉴赏类文章每篇应不少于800字。
(二)洛阳市文物考古研究院学术专着评分标准
专着类别 |
独着 |
合着 |
||
主编(限前2名) |
副主编(限前3名) |
其余主编或副主编,及编委或参与撰写人员 |
||
学术类 |
7 |
4 |
2 |
0.5 |
科普类 |
5 |
3 |
2 |
0.5 |
(三)洛阳市文物考古研究院科研课题评分标准
课题级别 |
负责人 |
参二 |
参三 |
参四 |
参五 |
参六及以后 |
|
国家级 |
4 |
2 |
1.5 |
1 |
0.5 |
0.3 |
|
省部级 |
3 |
1.5 |
1 |
0.5 |
0.3 |
|
|
市厅级及 市文物局课题 |
重点课题 |
2 |
1 |
0.5 |
|
|
|
一般课题 |
1 |
0.5 |
0.2 |
|
|
|
备注:(1)国家级课题包括国家社会(自然)科学研究基金重大招标项目、国家社会(自然)科学研究基金一般项目、后期资助、西部项目、青年项目或重大招标项目子项目等;省部级课题包括国家文物局文化遗产保护一般性课题、河南省(自然)社科规划基金、河南省科技厅课题等;市厅级课题包括洛阳市社科规划项目、河南省社科联项目等;市文物局课题指洛阳市文物局设立的年度文博科学研究课题。
(2)国家级课题不限名次,省部级课题限前5名,市厅级及市局课题限前3名。
(3)课题计分以结项报告或阶段性报告为准。
(四)洛阳市文物考古研究院获奖科研成果评分标准
奖项级别 |
一等奖 |
二等奖 |
三等奖 |
|
国家级 |
主持人 |
4 |
3 |
2 |
参二、三 |
2 |
1.5 |
1 |
|
参四、五 |
1 |
0.7 |
0.5 |
|
参六及以后 |
0.5 |
0.4 |
0.3 |
|
省部级 |
主持人 |
3 |
2 |
1 |
参二、三 |
1.5 |
1 |
0.5 |
|
参四、五 |
0.8 |
0.5 |
0.3 |
|
市厅级 |
主持人 |
2 |
1 |
0.5 |
参二、三 |
1 |
0.5 |
0.3 |
备注:国家级奖项不限名次;省部级限前5名,市厅级限前3名。
第四条 考核与奖惩办法
1.科研任务以一年为单位进行考核,但年中进行科研中期检查,要求科研任务必须过半,不过半者进行批评,年终时科研奖励与处罚一并进行。
2.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若一年不能完成相应的科研岗位任务,除扣除年终一次性奖金外,每1分另扣除工资1000元,并实行科研一票否决制,取消年终一切评奖评先资格;若两年连续不能完成科研岗位任务,解聘专业技术职务。
3.对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完成的年度岗位任务的科研成果,每1分奖励500元;对完成岗位科研任务后,超额完成的科研成果,每1分奖励1000元。
4.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学术影响(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)且不在本办法明确规定范围内的科研成果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后,提交院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核算办法。
5.核算时须由本人提供相关文章或着作的原件,课题结项证书、成果获奖证书的原件进行核算,课题或获奖的科研成果以结项证或获奖证书的发放日期为准,视为当年科研成果进行核算一次,对科研成果的界定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。
6. 年终核算时,论文确已完成但因其他原因未予及时发表的,可将完成的论文上交,由院学术委员会统一予以审核,若达到发表水平,可认定标准进行核算,若达不到发表水平,则不予核算分值,且一篇文章只能核算一次。
7. 完成年度岗位科研任务,或超额完成年度岗位科研任务,领取科研奖励的,需填写科研奖励申领表,领取奖金后,申领表留院财务科备案。
第五条 科研纪律
1. 考古报告、考古简报的撰写人员组成,由院领导统一协调安排,或须经院领导同意。
2.单位职工撰写的考古简报投稿,考古报告的出版,须由院统一安排或经院领导同意。不经领导同意擅自发稿或出版的,不予以核算分值,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3.单位职工撰写论文,若需引用单位尚未发表的考古材料,须提前向院领导请示。不经领导同意擅自发表的,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4.所考核的科研成果中,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,一经查实,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第六条 附则
1.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,原有关于科研奖励的办法、规定同时废止。
2.本条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
附件:
洛阳市文物考古研究院科研奖励申领表
科室: 编号:
姓名 |
|
专业技术职务 |
|
年度岗位科研 任务分值 |
|
年度实际完成科研分值 |
|
奖励金额 |
|
个人签名 |
|
科室签字 |
|
主管领导签字 |
|
院长签字 |
|